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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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