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訴,4,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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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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