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附民,113,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8年度交簡字第71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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