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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3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丙○○於98年9 月22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惟經原告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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