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上,209,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之1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1063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6 日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偵字第3986號、98年度偵緝字第228號、第229號、第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係參與幫助詐欺犯行之程度、所生之危害非鉅及其教育程度暨為原住民等一切情狀,僅量處被告拘役5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輕度,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被告即上訴人雖曾因右腎結石開刀,然已為今年6 月間事,且被告所為致令被害人多人受害,併有2 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難遽邀緩刑之寬典,附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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