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535,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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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第3332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之現金保證,被告提出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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