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項目眾多,費用明細亦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