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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訴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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