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154,2009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4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業已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裁定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