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519,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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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
乙○○
(另案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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