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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8年度偵字第383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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