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897,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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