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1728,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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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4號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931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貳拾陸片均沒收。

均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乙○○、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

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因應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

是就偽造上開條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現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私文書,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固不待言;

其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準私文書之情形,如販賣者明知該準私文書確為偽造,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以顯示聲音、影像或符號之方式,表明該準私文書之一定用意,則販賣者交付該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予買受者之同時,自已將該準私文書置於隨時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況,而達於行使之程度,此時即無待販賣者於形式上更有所主張,應認販賣該偽造準私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行使無異。

又按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私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私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

被告販賣如附表編號12、16所示盜版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時,電視畫面上會出現「2005KOEI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之授權文字,足以表明係由光榮公司製造或出品,此一用意之證明,購買之顧客藉由該遊戲軟體執行時,在電視螢幕上亦均會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

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販賣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一經執行會出現上開偽造之著作權人欄所示之準私文書,足以令人以真品方式執行使用,仍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之;

且明知購買之顧客均會藉由該仿冒遊戲光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竟持以販賣交付後藉以行使該等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光榮公司之信譽。

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2 人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2 人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仍為販賣而散布,既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販售之盜版光碟數量不多,犯後均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26片,均係被告犯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4931號
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麟洛鄉○○村○○路183巷1
1弄1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丙○○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內埔鄉○○路建中巷5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專用於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出品之「Play Station」(下稱PS)遊戲主機之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係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
亦明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共26片之遊戲光碟,均係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下稱盜版光碟)。
詎竟意圖散布,於民國98年4月中旬左右委託知情之乙○○拍賣PS遊戲主機1台,並搭配附贈如附表所示之26片遊戲光碟。
乙○○遂亦意圖散布該等盜版光碟,自同年4月17日起,在屏東縣麟洛鄉○○路之住處,以電腦連線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以「horacer」帳號,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販賣PS遊戲主機1台並附贈上開盜版光碟26片之訊息與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下標選購,以此散布及公開陳列之方法,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警方上網瀏覽發覺,佯以顧客下標購買後,乙○○於98年4月27日將上開PS遊戲主機1台及26片盜版遊戲光碟寄出,而為員警查獲上情,並扣得PS主機1台(含電源線1組、搖桿2支、記憶卡1張)及盜版光碟26片。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丙○○、乙○○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光榮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詢及告訴狀中之指訴。
㈢光榮公司代理人甲○○所出具之被侵害著作及權利證件清冊、鑑定書。
㈣拍賣網頁畫面列印資料1份、盜版光碟照片2張。
㈤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㈥盜版光碟26片。
是被告等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
被告等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等以一公開陳列之行為,侵害數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請論以想像競合。
㈡次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
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
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
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53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
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扣案之前揭盜版遊戲光碟中,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出品之「真三國無双3」、「戰國無双」等遊戲光碟,經透過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時,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2005 KOEI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等文字,足以表明係由光榮公司製造或出品,此一用意之證明,購買之顧客藉由該遊戲軟體執行時,在電視螢幕上亦均會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
被告主觀上對於該等盜版遊戲光碟片,一經執行會出現上開偽造之「2005 KOEI CO.LTD ALLRIGHTS RESERVED」」準私文書,足以令人以真品方式執行使用,且明知購買之顧客均會藉由該仿冒遊戲光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竟持以販賣交付後藉以行使該等準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光榮公司之信譽。
是核被告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㈢被告前開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以營利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039號、97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判決),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惟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第55條但書)。
又被告二人間具上開犯行之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請審酌被告等皆無前案紀錄,又因年紀尚輕而一時失慮,致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並考量渠等係為出售合法之電腦遊戲主機而一併搭配贈送該等盜版遊戲光碟,與一般單純販賣盜版光碟片以營利之情形有別,又查獲之盜版光碟數目非鉅,對著作權人之侵害尚微,且被告犯罪後皆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必當有所警惕等情,請皆予從輕量刑,並宣告2年之緩刑,以啟自新。
扣案之盜版光碟26片,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而扣案被告所有之PS主機1台(含電源線1組、搖桿2支、記憶卡1張),非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核與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沒收要件均不相合,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檢察官 陳 鼎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梁 嘉 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
│1   │太空戰士12  │不詳                │2片       │
│    │            │                    │          │
├──┼──────┼──────────┼─────┤
│2   │車魂無限極速│同上                │1片       │
│    │快感        │                    │          │
├──┼──────┼──────────┼─────┤
│3   │極速快感    │同上                │1片       │
├──┼──────┼──────────┼─────┤
│4   │越南大戰6   │同上                │1片       │
├──┼──────┼──────────┼─────┤
│5   │捉猴3       │同上                │1片       │
├──┼──────┼──────────┼─────┤
│6   │惡靈古堡4   │同上                │1片       │
├──┼──────┼──────────┼─────┤
│7   │薔薇守則    │同上                │1片       │
├──┼──────┼──────────┼─────┤
│8   │夢幻之星    │同上                │1片       │
├──┼──────┼──────────┼─────┤
│9   │NBA2007     │同上                │1片       │
├──┼──────┼──────────┼─────┤
│10  │地獄        │同上                │1片       │
├──┼──────┼──────────┼─────┤
│11  │戰神2       │同上                │1片       │
├──┼──────┼──────────┼─────┤
│12  │真三國無双3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1片       │
│    │            │有限公司            │          │
├──┼──────┼──────────┼─────┤
│13  │武藏傳2     │不詳                │1片       │
│    │            │                    │          │
├──┼──────┼──────────┼─────┤
│14  │戰神2       │同上                │1片       │
├──┼──────┼──────────┼─────┤
│15  │惡魔獵人3   │同上                │1片       │
├──┼──────┼──────────┼─────┤
│16  │戰國無双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1片       │
│    │            │有限公司            │          │
├──┼──────┼──────────┼─────┤
│17  │生存遊戲2   │不詳                │1片       │
├──┼──────┼──────────┼─────┤
│18  │洛克人7     │同上                │1片       │
├──┼──────┼──────────┼─────┤
│19  │生死格鬥    │同上                │1片       │
├──┼──────┼──────────┼─────┤
│20  │TENCHU      │同上                │1片       │
│    │            │                    │          │
├──┼──────┼──────────┼─────┤
│21  │太空戰士10  │同上                │1片       │
├──┼──────┼──────────┼─────┤
│22  │疾風傳      │同上                │1片       │
├──┼──────┼──────────┼─────┤
│23  │THE KING OF │同上                │1片       │
│    │FIGHT       │                    │          │
├──┼──────┼──────────┼─────┤
│24  │一騎當千    │同上                │1片       │
│    │            │                    │          │
├──┼──────┼──────────┼─────┤
│25  │古墓奇兵7   │同上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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