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1825,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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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惟其任意收受贓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易使竊盜者恣意為之,助長不法財產犯罪盛行,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認具改悔之意,及犯罪情節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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