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248,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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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零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袋毛重零點零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97年5 月15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屏東縣枋寮鄉○○村○○路62巷22號住處,經警持搜索票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0.008 公克,驗後淨重0.003 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含袋毛重0.03公克)扣案可佐。

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送鑑定,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警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警員製作之毒品類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在卷可憑,是扣案物品均為違禁物無訛。

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98年度戒毒偵字第53 號),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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