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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述二罪嗣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並於97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8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25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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