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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上述二罪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9 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4年1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 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8003763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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