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502,200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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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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