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676,200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以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98年1 月21日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件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

惟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可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件在卷可證;

參以本院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仍未到庭之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綜上足認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