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695,2009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