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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5 日下午3 點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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