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846,200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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