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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7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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