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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檢察官係於民國98年8 月6 日提起公訴,而被告則於98年8 月14日在屏東縣東港鎮○○路○段210 號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死亡,有屏東縣潮州鎮戶政事務所98年10月16日函覆本院所提供該所之戶籍資料、安泰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被告家屬向戶政事務提出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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