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訴,952,2009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號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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