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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 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 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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