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附民,184,2010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84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