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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恐嚇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涉犯恐嚇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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