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9,交附民,6,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庚○○
附民被告 乙○○
甲○○
癸○○
辛○○
壬○○
己○○
丁○○
丙○○
戊○○
上列被告乙○○、甲○○、癸○○、丁○○、丙○○、戊○○因98年度交訴字第2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又被告辛○○雖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經核符合規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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