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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志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志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1 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85,65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3,885元為消費款;
新臺幣38,174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李志恆於94年3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約定自94年3 月21日起至101 年3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1 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515,812 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43,814 元為本金;
新臺幣135,506 元為利息;
新臺幣36,4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李志恆於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16日起至95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1 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123,697 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67,537元為本金;
新臺幣50,315元為利息;
新臺幣5,84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志恆 │100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88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志恆 │100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343814│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李志恆 │100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753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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