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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
債 務 人 許美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美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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