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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潘金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百分之二按月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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