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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債 權 人 郭秋金
債 務 人 李明利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明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
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一紙,於到期後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該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應屬無效之票據,則聲請人據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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