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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王少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孔繁山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孔繁山(男,民國16年5 月1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屏東縣佳冬鄉○○村○鎮路49號,民國100 年11月10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孔繁山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孔繁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孔繁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孔繁山係榮民,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死亡,遺有財產由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法管理中,因其在台無任何親屬,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亡故榮民個人資料卡影本各1 件為證。
二、經核所請與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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