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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吳陳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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