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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黃明山
相 對 人 薛益枝
相 對 人 謝春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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