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36號
聲 明 人 李育陵
李佩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潘淑芬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文書(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枋寮鄉○○村○○路62巷22號)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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