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司繼,471,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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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71號
聲 明 人
即繼 承 人 李明軒

李怡靜

李蕙敏

前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李淑玲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李冠霖(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路401 巷23弄4 號)於民國100 年11月12日下午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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