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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72號
聲 明 人 邱大衛
邱期琳
邱奕銓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逕行駁回其聲請: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邱大衛、吳翠育為「未成年人邱期琳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邱大衛、陳氏夢嫦為「未成年人邱奕銓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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