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90號
聲 明 人 陳華麟
之3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陳玉英、陳台麟、陳玉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二、通知同順位繼承人陳玉英、陳台麟、陳玉蘭之書面及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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