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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36號
原 告 王健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氏多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將應送達被告潘氏多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 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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