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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223號
原 告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陳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0 年12月26日下午2 時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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