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家聲,226,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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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李雅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李雅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陳春香(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0年8 月16日日死亡)間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收養人李宜憲(已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陳春香收養,惟收養人陳春香已於民國90年8 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為證,本件終止收養亦查無任何顯失公平之處,是認聲請人向本院為終止收養之聲請,尚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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