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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 告 曾宏清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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