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96號
原 告 劉文華良仁遊民轉.
訴訟代理人 劉明朝
被 告 劉陳銀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亡字第14號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所為宣告被告劉文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判決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精神疾患,於民國75年7 月3 日離家後不知去向,被告即原告之母劉陳銀策因不知原告下落,誤以為原告生死不明,乃向鈞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鈞院於民國99年8 月6 日以99年度亡字第14號判決宣告原告劉文華於93 年10 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原告實居住在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而未死亡,爰請求撤銷鈞院上開判決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原告確係其子劉文華本人無誤,原告目前還生存,同意原告的請求等語。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調閱本院99年亡字第14號死亡宣告事件卷證查明無訛,復有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100 年11月29日玉醫社字第1000010693號函及所附原告在院醫院等一份在卷可查。
末本件經被告到場認諾原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639條準用同法第594條規定,雖不生認諾之效力,惟依前揭證據,已足認定原告生存之事實,則原告訴請撤銷本院所為前開死亡宣告之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