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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7號
原 告 利晶瑩
被 告 傅善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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