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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張宗琦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良平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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