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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容娥
送達代收人 黃雅純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7,31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4,7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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