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消債更,11,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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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吳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並陳報個別一致性方案協商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
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 (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3.說明95年與金融機構成立無擔保債務協商後,無法清償之原因及毀諾之確切時間?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
4.提出債務人97年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需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之最低金額及證明文件(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5.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6.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7.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8、99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8.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9.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 表。
11.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 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 清償之數額。
12.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每月收入所得相 關資料。
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 、繳費方式。
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 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5.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 輛?
1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
17.提出「正記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陳報五年內之 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營業稅繳納證明 書及各類支出單據) ,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或提出營業設立 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 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
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 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1.請陳報是否曾借錢予友人?倘該友人迄未還款,則有無取得 執行名義或進行訴訟追償?並請陳報該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有無提供擔保?
22.陳報債務人之成年子女人數及姓名,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 養義務?倘有,其方式及扶養費數額為何?倘無,其原因又 為何?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
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債務人於個別一致性方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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