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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怡婷即鄭淑斐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3.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陳報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6.提出古福連、古莊金花、鄭古桂枝、林家榛、林哲銘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請製作依法應分擔扶養古福連、古莊金花及鄭古桂枝之家族系統表。
8.陳報扶養祖父古福連及祖母古莊金花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0.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好事多企業社」營業處所地址,及說 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99年1 月至6 月之薪資 證明。
11.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12.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13.陳報債務人配偶如何分擔子女每月之扶養費,其數額?1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已提 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15.請說明現居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現居地如為租賃,應提 出租賃契約書及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1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 表。
17.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等?
1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 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 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0.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1.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 輛?
2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2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4.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鄭古桂枝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
25.請提出債務人母親鄭古桂枝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6.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又 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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